黄海玲律师
黄海玲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聊城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梁XX与赵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海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X与被告赵X租赁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X偿还吊篮租赁费27500元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赵X负担。诉讼过程中,梁XX将第1项诉讼请求违约金部分明确为: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始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大约2015年期间,赵X租赁梁XX吊篮在北京工地施工,2019年5月19日经结算赵X尚欠梁XX吊篮租赁费用27500元,赵X向梁XX出具欠据,承诺2019年7月1日偿清。到期后,赵X未按照约定付款,请求判如所请。
赵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9日赵X向梁XX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梁XX吊兰(篮)租费27500元(贰万柒仟伍佰圆整),还款日期2019年7月1日,赵XXXX,2019年5月19日,135××××7548”,双方未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欠款到期后,赵X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赵X欠梁XX吊篮租赁费用27500元,有赵X向梁XX出具欠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梁XX请求判令赵X偿还租赁费用及要求赵X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付,但双方未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梁XX要求赵X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按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予以计算。赵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梁XX吊篮租赁费2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海玲律师,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资深青年女律师,黄海玲律师作为智祥所中坚力量,在办案中既自信、灵活、果敢、创新,又拥有女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