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明月律师
陶明月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江苏-无锡主任律师
1396157256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0:00

案例分析 | 固定价的EPC合同,价格能否突破?

作者:陶明月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0次举报
2025-05-16


案件概况:

2015年3月18日,A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化工)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B)签订EPC《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双方对合同价款约定为33500万元。合同签订后,A化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和施工。2018年8月,A化工取得《交(竣)工验收证书》。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A化工主张自备煤气站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部分工程,增加的工程在《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中没有约定,属于合同外工程,因此要求B支付增加部分工程的工程款。B认为案涉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不存在增加工程,对A化工主张的增加工程不予认可。A化工遂将B等起诉至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A化工主张的十四项合同外项目是否为增加的工程以及价款如何认定?


一审及二审裁判结果:

对于A化工主张的合同外十四项增加工程,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中七项属于合同外的工程,增加工程的价款通过鉴定进行了确定,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价之外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对另外七项未支持。


裁判结果分析:

认定属于增加工程量的主要理由是:

1、增加的工程确实增加了项目功能,而合同中对该增加功能没有明确约定;

2、增加的工程在项目地域范围之外;

3、发包人在招标时未公布地勘报告,且平整土地属于发包人义务而未履行的,由此给承包人增加的土地回填费用;

4、双方无争议的增加工程。

认定不属于增加工程量的主要理由包括:

1、承包人在《澄清说明》中明确说明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2、在原合同基础上的优化和改进,不属于新增;

3、增加的工程、设备、材料,未能将项目功能明显超越原合同约定的功能。

律师对承包人的建议:

首先,重视合同交底,加强项目人员的变更管理意识。确保项目人员对于招标文件、商务合同、技术协议准确理解,对可能的变更进行分析,预测可能的风险及变更,分析这些风险是否可以通过变更的形式转化为对承包人有力的情形。

其次,在出现可能属于增加工程量事项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固定增加工程量的证据,如《工程联系单》、《澄清说明》等,说明施工内容属于合同外工程或者按业主要求增加。

再次,加强变更情形的程序管理,关注合同中关于变更的程序约定并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最后,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就增加工程量的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及时申请造价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陶明月,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委会主任、执业律师,无锡律协律工委副主任,无锡律师协会宜兴分会律工委主任,环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自诉、医疗纠纷
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
1320220********27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自诉、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