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食品不是法律概念。“三无”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如下条款: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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