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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监管渎职罪属于监督管理过失犯罪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40人看过

食品监管具有职责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有关联,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论此危害后果是谁直接造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承担监督、管理失职的责任。所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过失属于国家公务上的监督管理过失。

所谓国家公务上的监督管理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监督管理职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过失情况。其本质就是严重不负责任。严重不负责任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就是指未尽到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其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表现为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漠视,表现为忽略、轻信、不注意、不谨慎等多种形式,法律根据不同的心理态度和程度进行谴责,严重不负责任遂成为渎职犯犯罪主观恶性的体量表。严重不负责任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滥用职权、主动介入,不听劝阻、胡乱指挥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行为方式,如玩忽职守,懈怠、耽搁、拖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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