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其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政府通过对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食品生产企业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时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便在自己的产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并印上伪造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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