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是建立在科学分析基础之上的技术规范,,是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性是对食品安全与否作出整体评价,定量是指对有关食品安全的事项指标量化,定量是定性的前提和基础。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性决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规则对食品监管部门的裁量空间予以极大的限制,但是,在食品安全标准之间出现冲突或标准严重滞后等情况时,食品安全标准适用将陷入困境,在此情形下,可以将食品安全概念作为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一般条款,根据食品安全的本质要求而补充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
(一)一般条款和列举条款
一般条款概念作为列举条款的对立概念。如果是列举法律的事实构成(作为法律后果指令的前提条件的总和),则是列举条款。与之相对,一般条款是通过很大的普遍性包括一类案件领域,并引导着法律的处置。[29]一般条款与列举条款都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前者主要体现法律的灵活性价值,后者主要负载法律的明了性价值。在某些领域,社会关系变动不居、规则的制定者难以把握,立法者更多地冀望于一般条款,由执法者结合具体情势实现个案正义。[30]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定义中的要素包括“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定义本身就是一个原则意义上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的安全性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断食品是否为安全食品的原则性规范。在此种意义上而言,食品安全概念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的原则性标准,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现有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补充。由此在我国食品安全法规范体系内,形成以第99条食品安全概念为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一般条款[31]、以第20条为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列举条款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规则。这种理解符合食品安全的本质要求,同时也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符合,即通过补充适用食品安全概念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规则
食品安全概念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一般条款,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起到补充适用的作用。食品安全概念是食品安全的高度概括,对食品安全性的界定,采取食品安全实质标准,即“无毒”、“无害”等。食品安全标准的列举条款,与食品安全概念相比较,既有相对具体实质性的标准,如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的规定;也有形式性的标准,如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依据法理,在法律适用中,应首先适用的是列举条款,即判断食品是否合格,无论是形式性标准还是实质性标准的违反,都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困境的情形下,解决问题方法之一,可以援引原则性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条款,即食品安全概念。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一、鉴于网上留言咨询的局限性,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咨询委托者最好提前电话预约带相关资料到律师楼面谈。
二、请尽可能首先使用电话咨询,本律师绝对保守当事人的秘密。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传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