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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深圳及我国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769人看过

当前我国流通消费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不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食品法规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法律与法规的完整性、协调性与严密性仍然欠缺。主要表现为:

《食品卫生法》的可操作性较差。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食品卫生法》,未能体现对食品链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流通领域的管理,与之配套的《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使该法的可操作性较差。

市场准入制度所需的法规不完善。由于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的商品检测体系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及手段,造成了不仅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能及时检出,而且销售渠道混乱,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对于散装食品,目前卫生部出台的《散装食品管理办法》只适用于超市和商场等,而对于集贸市场和餐饮业并未作出规定。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亟待调整和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结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科学的标准体系。主要表现为: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另外,一些重要的食品流通标准至今尚未制定,例如食品流通领域的良好操作规范(GMP)、食品贸易道德规范标准等。

1.2食品流通市场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不高

我国从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地位、功能不明确,交易方式落后,因此,食品流通市场实现规范管理以及产品交易时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和包装规格化的难度增大。同时,流通过程中食品标识的滥用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伪造食品标识、夸大食品标识展示的信息以及散装食品少有标识等。不仅给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而且对消费者安全构成了威胁。另外,食品可追溯的标识系统通用性差,与国际不接轨。虽然中国肉类协会出台了《肉类行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规范》,可追溯标识的编码工作已在肉类行业试点实行。但该安全信用码只能在中国肉类协会信用系统的成员内部使用,不具备全国通用性,更无法与国际接轨,与现有超市采用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不兼容,并增加现有的计算机系统的运行成本等。

1.3食品安全控制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低,导致食品

流通二次污染严重

在我国食品流通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普遍存在着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水平落后,设备、设施老化,检测能力低等问题;且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分析与控制管理体系,无法开展基于风险分析的食品安全控制、检测与管理活动。据统计,目前我国食品流通80%以上的生鲜食品采用常温保存、流通和粗加工手段,根本不能控制整个流通环节的安全与卫生。

1.4食品流通企业信用程度低

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断出现,乱贴食品标识以及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仍屡有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的严重缺失。例如一些商贩为牟取高额利润,在销售环节滥用有害投入品,如双氧水、甲醛等处理水产品,虽然改善水产品的外观,延长了腐败期,但造成毒害物质残留过高,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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