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有机)食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经权威组织认证后,方可进入市场。世界上有机食品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有有机农业国际运动联盟IFOAM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订的食品法典CAC标准、世贸组织WTO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家标准有欧盟标准(欧洲有机农业标准EU2092/91)、美国标准(1990年颁布的《有机农产品生产法案》)、日本标准(2000年实行的有机农业标准)等。
我国绿色(有机)食品的主要出口国是欧洲各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制订了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法规,对国外进口食品实施准入限制,即对国外进口食品实施非关税的技术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或环境壁垒。在食品贸易方面,发达国家利用食品安全问题设置了极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这些国家的有机食品标准化管理制度从内容上看主要有以下四种:
1.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对食品的生产环节控制严格,对有机农产品产地的生态环境、食品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加工环境以及产品的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因此对进口食品设置了极为苛刻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例如:日本规定,生熟食品加工必须严格分开、封闭加工,做到“人流、气流、物流”分开,并对进口偶蹄类动物加工标准有严格规定;美国在1995年就开始在食品行业推出“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对食品生产、制造、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污染点进行严格的控制,并对在不卫生的条件下生产、加工、包装、保存的食品以及出售被污染的食品严格禁止;欧盟对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标准达60多项,对加工场地的温度标准也有严格规定。
2.产品认证制度。
发达国家对于在市场上出售的食品都有产品标识、标志、认证的相关规定。有机食品的检查认证是通过权威认证机构对有机食品生产中农药使用、轮作、土地利用、灌溉、生产记录、产品质量、标签等进行跟踪检查。一些国家还要求进口蔬菜和水果出具非转基因证书、无化学残留和无放射性证书。许多发达国家早已经对农产品及畜产品实行了有机食品认证制度,对于进口的有机食品普遍要求具有有机食品认证。例如:有机食品必须取得欧盟国际生态认证中心的认证才有可能进入欧美市场,并且在2002年底,欧盟又出台第1788/2001号法令,对欧盟以外国家有机食品出口到欧盟国家的程序、认证机构有了更严格的规定。[6]再如:由美国1995年首先实行的、目前被世界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接受的HACCP认证(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缩写),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通过控制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来减少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危害的预防措施,目前这一企业安全控制体系已经成为了国际食品贸易中的一种绿色壁垒。
3.食品卫生检验、检疫制度。
发达国家出于食品安全考虑,对食品卫生要求极为严格。发达国家对进口食品的卫生检验、检疫制度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农药、兽药、化学品残留检测及疫病防治、传染病菌检疫。例如:日本对进口蔬菜中的农药残留的检验以及欧美各国对进口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的检验均极为严格;欧盟已经更新了动物源性食品检测监控法规,对鲜肉、水产品、奶制品的检测监控措施和法规更加严格。此外,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动物性食品的安全,美国、加拿大对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管理均有专门的机构以及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表现在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调整、颁布新的法规,成立专门的食品管理局,出台新的相关标准。
4.食品的包装和标签规定。
一是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已经从食品本身扩大到食品的包装及运输。有的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有的国家规定某些产品必须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如美国联邦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规定食品的容器以及食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是卫生、安全、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德国1992年6月公布《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规定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箱规定不能用非环保材料,必须减少包装对环境和食品的污染。二是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标签也有严格规定。欧盟规定对进口鱼类、水产品必须标注品种、产地、捕捞区域,并开出安全捕捞海域名单,除此之外的水产品严禁进入欧盟市场;欧盟将在近几年内,对30种进口商品要求获得环保标志;最近,美国颁布了《食品过敏标示准则》,规定食品必须标注易引起过敏的成分。
以上分析表明,一方面,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对不同的食品、不同的生产过程、流通过程以及不同的消费方式均有各不相同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健全、监管体系严密,体现出食品安全管理的严格性、法制性与科学性。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虽各不相同,但在食品生产的全过程:从产地到加工、包装、保存、运输、销售,甚至消费,都有不同程度的环境限制。因此,发达国家的绿色(有机)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现出较强的技术性、较大的灵活性以及影响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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