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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及深圳水产食品安全问题成因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65人看过

我国及深圳水产食品安全问题成因,食品出口企业专业法律顾问刘志鑫浅析!

(一)自然环境因素。自然环境方面对水产食品安全的影响主要是在水污染方面。随着工农业的蓬勃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百川归海,海洋环境不同程度地被污染,尤其是近海环境。有的近海沿岸重金属离子含量超标,有的微生物超标,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近海水域富营养化较为普遍。因此,水产品安全受到很大威胁。尤其是很多海洋生物对某些低含量物质具有富集作用,导致有些水产产品有害物质大大超标,造成水产食品安全隐患。

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尤其农田施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导致大量氮、磷物质进入水体,在一些舒缓的水体中,短时间内可导致富营养化。随着富营养化程度的加剧,水体生态系统紊乱,藻类通过生存竞争取得优势,迅速增长,恶性繁殖,占据了其他生物生存空间,造成水中溶解氧急剧变化,使鱼类等生物缺氧死亡,水生态进一步恶化。我国太湖、巢湖和滇池,沿湖经济发达、城市密布、人口集中,水污染严重,全湖为V类或劣V类水质。三大湖泊时常出现蓝藻暴发,严重影响沿湖城市和乡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和食品安全。

(二)社会环境因素

1、市场失灵。首先是外部不经济。食品市场上非正规厂商给消费者和正规厂商带来的外部不经济。具体表现在,由于非正规厂商生产和销售的伪劣不合格食品,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食用,并给消费者带来了心理上的负面影响和不安全感。同时,这种心理负担与不安全感还通过多种途径传递给其他消费者,这种非正规厂商的伪劣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造成的恶劣印象,就会影响正规厂商产品的销售,从而出现外部不经济。其次是不完全信息。对于食品这个特殊的产品而言,由于食品属于后验性物品,即只有通过消费之后才能确切了解食品的品质,也给了生产销售厂商运用各种手段欺瞒哄骗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的机会;并且因为消费者不能事前辨别食品的优劣,很可能出现“逆向选择”现象,体现为消费者会选择价格较低的不合格产品,而正规厂商则会因为产品的滞销而被挤出市场。最后由于在市场机制下,非正规厂商没有披露其产品品质的动机;市场上也没有能够充分担当有偿的信息披露者的角色(或者相对于价格而言,消费者获取这些信息的成本很高),这时候就需要政府的力量来完成信息披露。

2、经营模式。由于农业的自然生产特殊性,家庭农业的组织管理结构是我国占主导的农业组织形式。作为大农业的一部分,水产养殖具有一般农业的技术和经济特征,也主要是小规模的家庭经营。虽然养殖家庭经营具有较高的资产专用性,在每季的养殖过程中也难以切换生产品种,但是如果没有针对具体加工企业(或贩销商)的专用资产投入的话,养殖的资产专用性的并不在销售对象上体现。再加上初级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化倾向,养殖户很容易更换销售对象(如果价格合适的话)。由于养殖产品往往是信用商品,易于更换销售对象,这使得养殖户具有忽视产品质量安全的冲动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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