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禁止性食品的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视情节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违反其他经营管理职责规定的$视情节可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包装和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比销售禁止性食品的行为处罚幅度要轻一些。
4、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不履行管理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6、食品广告内容违法,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社团、 组织和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的连带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7、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8、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的,拒绝工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9、没有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相关信息,没有设置公示牌,及时公开相关食品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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