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面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几篇博文的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执行食品添加剂备案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制定递增惩罚方案
农产品初加工环节和食品深加工环节都存在要素施用量不当问题。
(1)应要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食品深加工企业根据产品类别记录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及存储方式等,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备案资料进行书面检查与核实,指出不当之处并敦促企业改正。当企业计划推出新产品时要及时更新记录并重新上报备案。
(2)企业应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以便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监管部门可以聘请特邀监督员,以企业报备的食品添加剂备案记录为依据,抽检产成品存货添加剂含量及生产过程中添加剂使用行为,并根据企业内部记录的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对照检查储存添加剂实物,及时发现没有进货记录的违禁添加剂,严控入口和使用两个关键环节。
(3)在监管方式上,监管部门应变定时检查为随机抽检,变面上检查为深入检查,调查企业添加剂使用的真实情况,对于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者依法严肃处理。
(4)制定递增惩罚方案,由执法部门准确记录企业违规使用添加剂行为,对于屡次违规的企业再次实施违规行为时要加重惩罚力度,杜绝惩罚过后企业行为更加随意的现象,提高企业违规成本。
(二)加快修订完善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我国卫生部一直依据《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食品企业的规范和监督管理,该规范发布距今已有16年。按照食品类别细分的加工企业卫生规范只有饮料、乳制品、蜜饯、保健食品、膨化食品五类食品具有良好生产规范,前三种发布于2003年9月,后两种发布于1998年5月;巧克力、面粉、果酒黄酒类、加工肉类、糕点、食用植物油、食醋、啤酒、酱油、白酒、罐头等食品只有企业卫生规范,且均发布于1988-1998年间。这些规范均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对某些食品安全管理行为提出了新要求,《规范》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协调,必须进行重新修订。据了解,卫生部等部门正在组织对《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酱油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及《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等进行修订。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关注度的提高,生产企业需要按照新规范进行生产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因此,有必要抓紧对相关规范的修订和完善,让生产企业的卫生标准有据可依。
(三)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事故责任连带机制
食品包装材料方面,《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已于2009年6月1日与《食品安全法》同时实施, 2010年又有一系列与食品包装相关的标准已经或即将实施,这些标准为食品包装安全及食品安全增添了新保障。食品标签方面,《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强制实施,对于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有重大意义。但是对食品包装问题的重视程度还不高,《食品安全法》中与食品包装有关的条款仍显不足,对食品包装引起的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还存在很多模糊的地方,建议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事故责任连带机制,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如果其本质原因是由食品包装引起的则应由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包装企业共同负责,此举可以有效促使食品包装企业承担应有的责任并规范其生产行为。包装技术落后也是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国家应在食品包装技术研发上进行更多扶持,对研发型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尽快提升我国食品包装技术,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一、鉴于网上留言咨询的局限性,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咨询委托者最好提前电话预约带相关资料到律师楼面谈。
二、请尽可能首先使用电话咨询,本律师绝对保守当事人的秘密。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传送文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