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食品安全高发、多发的态势,我国当前采取的是严厉的刑事政策,实际中普遍适用的是自由刑和罚金、没收财产。目前《刑法》中有两个条文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分别是: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者最高刑罚是死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追诉标准是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即只要你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论是否构成损害结果或危险,均可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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