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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食品法律顾问解析对企业商品包装著作权侵权的防范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946人看过

一未经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他人片作品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摄影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律、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也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

二委托设计包装物的侵权责任主体

对于委托创作中的侵权责任主体,市高级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委托作品他人著作权的,由委托人、受托人承担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三片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1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的,侵权人应当按照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人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上述,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数额需要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两个具体的数额,如果这两个具体的数额无法确定,则由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为了增加实际确定赔偿数额的可操作性,最高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实际损失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作了更为具体的: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49条第2款的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市高级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7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下面方法: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3国家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除了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上都是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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