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到有关食品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当中,建议餐饮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上能引起足够重视,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即:食品添加剂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不允许添加的禁止添加,可以添加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否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将由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刑事案例一
深圳某连锁店销售的包子涉嫌添加泡大粉,且超标,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
■刑事案例二
附:1.《面馆发生食物中毒事件28名食客送医院救治,其中2人收治ICU》
罪魁祸首“亚硝酸盐钠”存在于面条、残余面汤、散装盐、火腿肠、猪头肉、面粉、味精、面筋剂等。涉事店铺老板被刑拘。
■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钠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肉类制品中也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刑事案例三
《广州8岁女童吃饺子2小时后晕倒 已有5人中招》
报道:多名市民近日食用同一间店铺的饺子后险些送命,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警方已介入调查,初步怀疑涉事店铺为了保鲜,在食物中添加了过量亚硝酸盐。涉事店铺老板和配料师傅被刑拘
■罪魁祸首:“亚硝酸盐钠”
■刑事案例四
《惠州6家“毒包子”店老板被刑拘 和面时使用禁用添加剂》
和面时添加严禁使用的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这些店日常销售的馒头和包子,和面时都添加了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禁用食品添加剂。博罗警方昨日证实了这一消息,龙溪派出所拘留6名涉嫌使用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禁用添加剂的馒头店老板。
■罪魁祸首:“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俗称“明矾”
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俗称“明矾”,曾广泛用于膨化食品和小麦粉发酵食品,其在面制品制作过程中起到蓬松面食的作用。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损伤大脑、影响骨骼发育等,对身体抵抗力较弱的老人、儿童和孕妇危害更大。2014年7月1日起,国家已命令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不得使用。
■刑法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本罪违反的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主要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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