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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顾问解读擅自更改包装规格的保健食品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574人看过

这种情形在当前检查过程中时有发现,主要是礼品包装。如一些口服液,原来批准的规格都比较小,为了适应市场销售需求,将10毫升更改为200毫升、250毫升、280毫升。对此如何进行定性处罚,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进行定性;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进行定性。

分析:深圳食品专业法律顾问刘志鑫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适,理由如下:

首先,《食品安全法》对于更改规格的问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实际上普通食品改变规格的食品安全风险不大,保健食品虽有一定特殊性,但主要还是用法用量的要求,对于改变规格,其稳定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风险相对不大。

其次,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只需在省级食药监部门备案,目前保健食品变更包装规格却需要国家食药监总局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既不合理,也不利于企业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开展适应市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如果适用《特别规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如果减轻处罚,自由裁量权容易滥用。当然,必须责令相关企业召回、停止经营相关产品,如果企业不召回或不停止经营相关产品,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深圳食品专业法律顾问刘志鑫律师认为,对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只要《食品安全法》有相应规定,且不违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要求,则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慎用《特别规定》。如果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食品安全法》又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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