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难是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有理的消费者如果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将不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第5条合理分配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消费者在选择不同诉因时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中,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选择违约之诉时,消费者仅对购买商品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安全标准举证。而在侵权诉讼中,消费者不仅要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其因购买商品受到损害,还要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消费者的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即这样才完成其举证义务。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一、鉴于网上留言咨询的局限性,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咨询委托者最好提前电话预约带相关资料到律师楼面谈。
二、请尽可能首先使用电话咨询,本律师绝对保守当事人的秘密。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传送文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