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其主张权力;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商家对赠品质量安全也担责
《规定》明确,商家也要为赠品的质量承担安全责任。“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刘志鑫律师指出,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而且,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
不过,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虚假代言人”将负连带责任
针对这种不法行为,《规定》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也应支持。
另外,针对“霸王条款”,《规定》也给予“重击”: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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