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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顾问律师团解读食品药品霸王条款一律无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负连带责任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963人看过

最高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其主张权力;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商家对赠品质量安全也担责

《规定》明确,商家也要为赠品的质量承担安全责任。“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刘志鑫律师指出,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而且,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

不过,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虚假代言人”将负连带责任

针对这种不法行为,《规定》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也应支持。

另外,针对“霸王条款”,《规定》也给予“重击”: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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