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认证是食品认证机构对初级农产品或者经过加工的食品所达到的等级做出的认定。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消费者对经过认证的食品认可度和信任度较高,经过认证的食品价格远远高于普通食品,但实际上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示,欺诈消费者。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遏制食品认证机构弄虚作假,《规定》第13条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项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不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食品认证机构认证食品与其实际性质不符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该条针对故意和过失的情形设定了两种法律后果,如果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过失导致认证不实的,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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