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据中消协统计,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个亿,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呈现增长态势,《规定》第9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规定,是基于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一般情况下均要支付价格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仅是提供给商家一个销售的场所,直接的责任人应当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实践中存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的情形,此种情况即构成共同侵权,《规定》第9条就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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