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违法案件中的伪劣产品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假冒伪劣产品包括: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掺杂、掺假的产品;以假充真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另外,笔者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理所当然也应该属于伪劣产品的范畴。只不过由于该种产品危害性更大,法律法规将其单列出来,规定了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2.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伪劣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伪劣产品包括:掺杂、掺假的产品;以假充真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对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刑法也是采取单列的方式,将其规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此外,刑法还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以及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单列定罪。因此,这些产品一般来说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范畴。然而,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生产、销售这些产品的情节没有构成单列的犯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则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既构成单列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单列的产品在一定条件下也属于刑事犯罪案件中“伪劣产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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