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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权威企业法律顾问解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追究时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244人看过

行政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未被发现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依照刑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也需要在有效期限内进行。这里所称的期限,就是法律规定的时效。虽然二者都是不用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了,但是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和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差异很大。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政违法案的追究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般来说都是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因此,要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必须在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发现其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有间断现象,上一个违法行为在追究时效期内又发生了新的违法行为,则上一个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按新的违法行为一样自新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重新起算;上一个违法行为已经过了追究时效,再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则不得追究上一个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例如,某公司于2007年3月1日至5月10日,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运动鞋,货值1万元,2009年5月20日至6月8日,再次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运动鞋,货值2万元。该公司第一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追究时效为2007年5月10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现,则不能追究其行政责任。该公司第二次违法行为要在2009年6月8日起两年内被发现才能追究其行政责任。假设2010年12月10日案发,行政机关只能对该公司第二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假如本案中该公司第二次违法行为是从2009年5月1日开始的,因新的违法行为是在原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内发生的,原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就要按新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重新计算,所以案发时需要追究其两次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案的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案件的追诉时效为: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追诉时效为5年;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追诉时效为10年;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追诉时效为15年;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追诉时效为20年。

比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政案件的追究时效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可以看出,当行政执法人员发现两年甚至多年以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时,不要一概认为没有价值,也许,这还是一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涉刑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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