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因消费行为获得赠品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虽对赠品未支付对价,但实际上赠品的成本已经分摊到付费的商品中去了,该条规定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是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了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注意的问题是,如果赠与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包装或者食品本身质量有瑕疵、或者数量短缺,消费者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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