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关于食品药品的赠品引起的纠纷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947人看过

社会生活中,因消费行为获得赠品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虽对赠品未支付对价,但实际上赠品的成本已经分摊到付费的商品中去了,该条规定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是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了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注意的问题是,如果赠与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包装或者食品本身质量有瑕疵、或者数量短缺,消费者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一、鉴于网上留言咨询的局限性,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咨询委托者最好提前电话预约带相关资料到律师楼面谈。

二、请尽可能首先使用电话咨询,本律师绝对保守当事人的秘密。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传送文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