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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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关于食品药品虚假广告责任的认定解读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905人看过

目前,我国广告市场上的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并不鲜见,虚假广告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明星代言人推销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针对这种不法行为,《规定》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虑到在连带责任中,有时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的支付能力不足,或者在诉讼中找不到,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可以依法追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当事人,这不仅有利于查明案情,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义的讲,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精神主张连带责任赔偿时,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请求由上列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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