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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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解读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790人看过

《规定》适用的范围很广泛,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主体之间因购买、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发生的纠纷均适用本《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购买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产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都可以适用本解释,不是仅仅局限于因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

民事司法解释更侧重于损失的补偿,因此,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即使不存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问题,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可适用本《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也属于食品范畴,故因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引起的质量纠纷也适用本《规定》。生活中大量被使用的化妆品、保健品虽然不属于药品,但其性质与药品类似,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人身健康,故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因化妆品、保健品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适用该《规定》。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消费者协会组织因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提起的公益诉讼,实质上是代替消费者诉讼,也是为消费者维权,因此,《规定》明确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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