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附赠品的销售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和赠与合同关系。从赠品的角度讲,是一个附条件赠与,即与购买指定商品为条件的赠与。赠与合同一般不要求赠予人承担瑕疵的担保义务,从这个方面看来,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似乎不能要求赠予人承担责任。
从买卖合同来看,虽然没有明确的约定,但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解释:在附赠商品的商品买卖合同中,包含了这样一个条款:超市向顾客提供不存在质量瑕疵的赠品。因为顾客在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时,通常也将赠品的价值考虑在内,而商店在表示附赠赠品时,其意思表示也是提供质量完好的赠品。如果赠品质量存在瑕疵,超时就违反了其与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从一般买卖合同讲,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就要看有无法定解除的情形。违反的是合同的从义务,从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主合同无效。因此,不能解除合同。但是,根据交易习惯,顾客是看到了赠品的价值来购买商品的,应该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行为,就是说如果没有赠品,顾客可能不会购买这件产品。因此,如果赠品质量不合格不能更换,又不能给予顾客相应的赔偿,则顾客没有得到购物所期待的价值,从这点说顾客是可以要求退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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