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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律顾问解读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821人看过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该法提到食品相关产品的地方一共有19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环节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两个的方面的内容。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该法适用食品相关产品,但是,该法的哪些部分适用食品相关产品,换句话说,食品相关产品的哪些内容归《食品安全法》调整,还要具体问题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的安全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里只是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家健康物质的限量的内容,例如,冰箱内壁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等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畴,但是冰箱是否结实耐用、是否漏点等标准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简言之,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的标准适用《食品安全法》,除此之外的其他标准仍然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了生产环节的一些具体监管措施,但对流通环节没有涉及,对“流通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与“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问题是相似的,结论也是相同的,即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但是,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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