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规定了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明确是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⑥;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作了具体规定,但没有涉及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 的监管。那么,是否可以认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一样,也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者的具体规定、采用相同的监管措施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口理由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
许多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化工产品,不能直接入口,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很好地说 明了这一点。
(二)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就是食品的生产)引起的,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和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体现了食品安全严格立 法的立法本意。
(三)在严格立法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仍 然没有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进行规定,不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法无明文规定的可以不履责,这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
(四)在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问题,也必须通过对食品的抽样检验才能发现,其实质仍然是对食品的监管。
因此,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但是,工商机关作为流通 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产品质量 法》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是"农产品"的概念而不是"食用农产品"的概念。 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⑤《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⑥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