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晶安全法》与《产晶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立足点在于"安全"。与食品相关的法律 还有许多,例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在谈到对"食品"的监管时,不能狭隘地认为只要是食品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例如,对食品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内容进行监管,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对食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食品的商标、广告进行监管适用《商标法》和《广告法》,对消费者纠纷的处理和申诉、投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监管适用《公司法》等等 。
国家工商总局的"新三定"方案明确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人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食品有关的 具体工作。
二、、《食品安全法》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严格了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法律效力处于低于法律但是高于其他行政法规 的特殊位置⑤,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特别规定》是否继续有效?
深圳食品企业法律顾问刘志鑫律师认为,如果国务院没有废止《特别规定》,它自然是有效的,但是只能适用于除食品之外的其他产品;行政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时不能在《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之间进行选择性适用,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特殊的国内国际大背景下出台的,立法时间很短,其成熟度与《食品安全法》 是不可比拟的,一些具体条文在法的执行过程中 被认为有修改的余地。从法的适用原则看,《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是法律,又是在《特别规定》之后出台的,无论是按照"法律高于 行政法规"还是"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原则,工商机关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时,都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