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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化用语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能否以虚假宣传查处经销商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26人看过

绝对化用语,并非当然地等同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虚假表示用语。宣称“国际最前沿科技中国最畅销品牌,显著增产增收作用,一般亩增产幅度10%-30%”,以及宣称“xxx的世界突破;最先进口玉米xx、安全xx;21世纪xxx重大突破”,但并无相应的证据材料印证这些含有绝对化用语、增产数值等内容的,涉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虚假表示。

其中,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标注上述引人误解用语的,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的虚假宣传,不包括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的标注。经销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经销的商品存在虚假表示内容的,也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查处。

商品标签上标注的“打造中国xxx第一品牌”字样,易让受众对其品牌现有知名度产生误解,涉嫌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摘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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