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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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律顾问解读关于流通环节的范围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1502人看过

流通环节(领域)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按照定义来看,生 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 但是就现实工作看,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因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流通环节"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

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可以考虑以主体定环节,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即,食品流通,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 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与此相关联的运输的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进行处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也不能简单的说"是"或者"不是"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如果采用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的话,生产者的 运输应当属于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监管,餐饮服 务者的运输应当属于消费环节由食药部门监管。至于单纯的运输公司,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一般都签订有运输合同,既有生产者委托运输的,也有销售者、餐饮服务者委托的口可以参考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采取运输由委 托方所在环节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原则来划定 监管部门。生产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由质检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由销售者委托运 输公司进行运输的,由工商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由餐饮服务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由食药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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