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者商品包装、装潢应具有一定的相同部分,如整体构图、颜色组合等方面存在相同部分。
其次,要判断相同部分是否为要求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的显著性部分,其显著性程度如何。相同部分如为要求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显著性体现的主要部分,两者构成近似的可能性就大,反之就小。
再次,要判断相同部分之于被控商品包装、装潢是否为正当使用。如果是正当使用,即使相同,构成近似的可能性就较小,反之则较大。正当使用一般是指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善意性使用,主要包含对描述商品或服务品质,指示商品或服务特点,叙述商业活动客观事实,对地名及通用名称、装潢的使用。《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要判断上述近似部分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购或混淆。与商标、外观设计等近似判断规则一样,是否产生混淆也是包装、装潢类商业标识从客观近似到法律近似的认定要件。从混淆指向的内容而言,所产生的混淆既包括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也包括对经营者之间有关联企业关系或许可使用关系等特定联系的混淆。从混淆的表现形式而言,包括现实的混淆和可能的混淆,认定产生混淆并不要求实际发生误购的情形,只要有混淆的较大可能性,即可认定产生了混淆。在具体认定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有受保护包装、装潢的显著性程度、其所有人的经营规模和商誉、相关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标识以及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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