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食品权威顾问律师刘志鑫解析:从当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立法意图来看,国务院是要求工商机关承担起所有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职责,包括既无证也无照或超范围从事应取得前置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项目经营,只不过,对无证且无照行为,许可部门也有查处取缔职责。从此角度来讲,个人觉得,对无证且无照从事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或者无证且超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质检、药监部门依《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我们工商部门也可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查处取缔,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质检或药监部门已作处罚的,工商部门不得再作相同种类的处罚,反之亦然。
不过,对于无证无照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我们工商部门就应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进行查处取缔,而不宜再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查处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涵盖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设定的处罚种类,且前者设定的处罚幅度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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