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来看,食品安全法是新法,又是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只是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的内容,即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的标准适用《食品安全法》,除此之外的其他标准仍然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也就意味着除食品安全标准之外的其它标准不合格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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