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四大类:即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
1,保健食品的概念,根据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属于食品。保健食品具有食品性质,如茶、酒、蜂制品、饮品、汤品、鲜汁、药膳等,具有色、香、形、质要求,一般在剂量上无要求。
2,保健药品:具有营养性、食物性天然药品性质,应配合治疗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如目前带“健”字批号的药品。
3,保健化妆品:具有化妆品的性质,不仅有局部小修饰作用,且有透皮吸收、外用内效作用,如保健香水、霜膏、漱口水等。
4,保健用品:具有日常生活用品的性质,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健香袋、衣服鞋帽、垫毯等。
所以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其他三类都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
对于保健食品市场工商部门如何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不过,参照《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送审稿)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而对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第五十条规定,也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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