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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贮存条件的能否处罚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1728人看过

深圳食品权威顾问律师刘志鑫解析所谓贮存条件,就是指隐含了“可能长期不动”的意思,而过多的强调放置、存放的条件。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六)贮存条件。对于贮存条件,不同的食品标注的不一,例如有:常温下保存、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低温(?-?度)冷藏保存、保存于阴凉干燥处等等。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明贮存条件的行为,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没有对贮存条件作出格式性的规定,因此,只要是标签上含有贮存条件方面词语的,都应该视为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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