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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没有QS标志和编号的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177人看过

答:通常情况来看,销售没有QS标志和编号存在二种可能:一种是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对于此类行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因此,对于没有标注QS编号的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罚;另外一种情况则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对于这类情况,食品安全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条不能适用。因为《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销售食品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情形,根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罚。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应该由工商部门适用《特别规定》来处罚。还有一种情况,销售者没有履行查验QS标志义务的,由工商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没有履行查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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