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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生产日期白酒的行为适产品质量法还是适用食品安全法对其处罚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1632人看过

深圳食品权威顾问律师刘志鑫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4项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那么,白酒是否需标注生产日期呢?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5.1.6.1明确规定:预包装饮料酒应清晰地标示包装(灌装)日期,但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除外,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由此可见,销售无生产日期的白酒属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范畴。但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4项有个前提条件,即经销无生产日期的产品必须是“限期使用的产品”。那么白酒是否是限期使用的产品呢,经销不是限期使用的产品国家又强制性规定必须标注生产日期而未标注的商品的行为,能否适用该条呢?《产品质量法》均未作明确规定。而《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商品即该法第42条第1项关于标注生产日期作了规定和罚则,应适用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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