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食品顾问解读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璜侵权如何认定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侵权 |968人看过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璜是商品的外部特征,被视为商品的"外衣",主要发挥着识别作用和广告宣传及美化作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北纬着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此在商业上其他企业为了"搭便车",往往采取仿冒的行为。

为了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璜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禁止他人仿冒。

适用法律依据: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认定商品的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前提条件是权利人的商品应当是知名商品,其知名的范围当然应是法律适用的范围之内。

在涉及包装、装潢的侵权纠纷中,经常遇到与在先权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这时,应首先确定在先权利的有效性。

在判断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还应考虑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是否造成了消费者对原被告商品的混淆。

龙新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团敬告读者:

法律意识的缺失、纠纷解决的困难是否让您进退两难?近段时间,自本律师发布解决法律求助者的方法以来,收到大量 读者来电,咨询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为了能更直接、更全面回答法律求助者所提的问题,特设个人专线热询、特设个人微信热询特设个人及助理,希望以后读者咨询法律知识拨打电话以及微信QQ进行咨询。谢谢!

龙新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团致当事人朋友: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