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璜是商品的外部特征,被视为商品的"外衣",主要发挥着识别作用和广告宣传及美化作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北纬着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此在商业上其他企业为了"搭便车",往往采取仿冒的行为。
为了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璜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禁止他人仿冒。
适用法律依据: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认定商品的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前提条件是权利人的商品应当是知名商品,其知名的范围当然应是法律适用的范围之内。
在涉及包装、装潢的侵权纠纷中,经常遇到与在先权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这时,应首先确定在先权利的有效性。
在判断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还应考虑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是否造成了消费者对原被告商品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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