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盲点之比较广告认识?
比较广告是明示或是默示不是判断受害者是否享有诉权的惟一标准,只要受到损害的事实与比较广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默示的经营者享有诉权。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识:
1.符合法条的文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本款只规定经营者的竞争对手,并未强调竞争对手的特定性。
2.符合立法精神。正当的竞争,必须是竞争者通过付出
劳动而进行诚实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如果以比较广告针对的竞争对手特定与否为是否享有诉权的标准,对不特定诋毁对象的比较广告不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制裁,是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放纵,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
3.可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更加严密。不论是特定的竞争对手,还是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只要比较广告的发布者诋毁其商誉,损害其合法权益,对正常的竞争秩序造成危害,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可以享有诉权,追究比较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否则,经营者发布不指明特定竞争对手的诋毁性比较广告,给竞争者造成损害却逃避法律,就会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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