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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示缺失和不当应给予惩罚性赔偿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05人看过

深圳食品顾问专业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认为:外在包装标示缺失或不当,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等同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包装标示两方面。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当前,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缺失主要是配料或成分、营养成分及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未标示,标示不当主要是配料或成分、营养成分标示不当、虚假标示,或对非强制性事项标示不当,如食用方法,如果标示不当,同样有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危险。而标示瑕疵,是指标示内容虽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有所出入,但一般人仍能知悉标示所指的内容而不会发生误解,亦不会作出错误的行为。因此在外包装方面,只有标示缺失与不当,依法才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仅标示瑕疵的,则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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