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产品标识错误属于产品瑕疵。服装吊牌属于产品标识,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标识错误仅影响商品的适销性,属于产品瑕疵。产品瑕疵的处理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质量应当具备通常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对于存在瑕疵的产品,销售者只须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应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产品标识错误属于产品不合格。产品标识是产品的重要的一部分,与产品密不可分。产品标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包括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标识属于产品外在质量,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对标识有明确规定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因此,本案中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执法机关应当要求经营者退货,同时依据相关法规对销售商进行处罚。深圳食品顾问专业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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