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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食品安全犯罪为何能上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高度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82人看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物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物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明知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进入食品环节后会发生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但为了攫取暴利仍然大量非法生产并销售“瘦肉精”,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他们所使用的方法是与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大致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基于这样的法理依据,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不仅严惩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也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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