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起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对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作了规定,第四十八条则对标签中不得含有的内容作了规定,这些规定较为粗略。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照该标准,目前在检查中较为常见的食品标签问题有以下几种。
1、食品添加剂名称标注不符合法律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标签上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4条则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并具体规定了标示形式。在前期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食品标签上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英文名称缩写并没有使用通用名称,如将特丁基对苯二酚标为“TBHQ”。另外,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但部分食品只标明了“阿斯巴甜”。
2、特别强调添加某种配料或成分时,未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仍未按该条规定标示其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比如一款称为红枣酸牛奶的产品,在标签上大谈红枣的营养价值,但在该产品中到底有多少红枣的添加量或含量却没有标注,明显违反了第4.1.4.1条的规定。
3、不具某种食品配料却突出标示该食品实物图案,造成消费者误解。《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对标签的基本要求提出“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在实际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在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但在标签上突出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而且没有使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此举极可能造成消费者对该食品的误解误认。一般来说,类似食品的标签上应显目注明“图案仅供参考”等提示语,以提请消费者注意。
4、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在执法检查中,另一个常见的食品标签问题是,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这个问题在背街小巷里的零食店以及网售食品中多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7条对标签的基本要求中进一步进行了规定,规定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因此,在流通领域发现的进口食品只要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上没有中文标签就已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