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卫生状况不佳。散装食品因其裸装或简易包装(分装)往往造成保质期短,易受污染,易变质。从目前情况来看,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等规模化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件较好,有独立容器或独立货架存放散装食品,配备一定的防蝇防鼠防尘措施,在散装食品销售有一套预防散装食品二次污染的防护措施。但普通小食杂店和中小型食品批发户因为受条件和空间限制,仓储条件差,散装食品摆放杂乱,一般都随意将散装食品放在柜台上或未离地直接放置在某个角落,经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无照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其卫生条件则更差。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大多普通小食杂店没有专门的贮存容器,直接裸装销售,食品防护随便用一般的塑料盖或膜直接覆盖于产品表面上,销售后也常不及时回盖。销售裸装食品时,一般未配备专用工具,并且部分销售人员无健康证明,极易造成污染。此外,散装食品拆包零售或者再次分装的销售形式,也存在二次污染、变质腐败的卫生安全隐患等。
(二)进货查验执行不严。除大中型商场超市外,大多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相当多的散装食品为食品加工小作坊或厂家上门配送,供货商仅向食品经营者提供简单的进货单据和自制合格证明,有的甚至没有合格证明,提供票据也无供货商名称、地址,进货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也根本无法起到食品安全追溯作用。
(三)食品信息标注不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要低于《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但当前流通环节散装食品在销售时往往采用拆大件散装类食品自行分装或者拆包后直接放置于简单容器裸装进行销售的形式,部分食品贮存容器外部只写明食品名称,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等完整的食品信息。特别是包括商场超市在内部分食品经营者的包装(分装)的散装食品标签将规定要求标注的“生产日期”用“包装日期”或“打秤日期”代替。从所周知,食品没有准确的“生产日期”,其标注的“保质期”就是形同虚设。残缺不全的食品身份信息给食品安全监管、消费纠纷处理等带来很大不便。
(四)过期变质处置不力。经营者在日常食品经营中,检查下架过期变质食品的意识不强,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现象时而发生。部分食品经营者特别农村小食杂店不注意妥善保存包含有生产日期等散装食品信息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丢失后,经营者自身也无法查验确定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已经过期。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往往还存在拆包重新分装的现象,按规定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但当前部分散装食品往往将分装时间标注为生产日期,或者虚标生产日期,使得生产日期标注不实,使得食品标识上虽未过保质期,但事实上早已过保质期。此外,散装食品销售时往往并不是同一批次产品,在混装销售时,容易产生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现象。最后,散装食品过期变质处理去向不明,也难以让消费者真正做到消费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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