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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丽食品顾问提示散装食品的检查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981人看过

散装食品的检查。

《食品安全法》只对预包装食品作了明确定义,未对散装食品作出明文解释,仅在散装食品的储存和销售等方面做了简要规定,较多环节监管并无法律层面细化标准,如何对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进行有效监管是监管人员面临的一大问题。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以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从三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散装食品是经过生产加工的无预包装食品。

第二,食用农产品不是散装食品。

第三,餐饮业制作食品不是散装食品。

目前散装食品主要分为裸装食品和分装食品两种形式。检查中经常会遇到的常见问题是:无标签、无防尘材料遮盖或设置隔离设施,售出的散装食品缺乏可溯源性。已经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再次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所以检查要着重四个方面:

A、 散装食品采购的相关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留存情况;

B、散装食品购进储存是否符合保存条件;

C、经销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要防尘等隔离设施等五项要求。

D、按照“生熟分离”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配置相应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E、重新分装的散装食品的日期标注。(多数只标分装日期)

(2)验规范。《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同时,也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把握标准范畴。食品安全标准不是传统、习惯的产品标准,而是大的大范畴。比如: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

二是消除误区。长期以来,执法监管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本部门或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而其他部门发布的规章与本部门毫无关系,也不能作为本部门监管的法定依据。

三是区分不同用途。比如: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相比,《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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