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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横岗街道食品顾问单位抽样检验规则程序问题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847人看过

抽样检验规则、程序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抽样取证时应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时应当注意以下环节:

  1方法要科学。科学的方法是保证所抽检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的关键。抽样应采用随机抽检的方法,

   主要有:(1)简单随机抽样,常常用于总体个数较少时,它的主要特征是从总体中逐个抽取;(2)分层抽样主要特征是分层按比例抽样,主要使用于总体中的个体有明显差异;(3)系统抽样,当总体中的个体数较多时,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显得较为费事。这时,可将总体分成均衡的几个部分,然后按照预先定出的规则,从每一部分抽取一个个体,得到所需要的样本。

  2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是抽样取证客观公正的保证。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将抽样行为事先告知当事人;

   (2)参与抽样的人员不得少于2;

   (3)出示相关的证件;

   (4)对已抽取的样品,要当场铅封或加封条封存,开具物品清单,由抽检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值得注意是谁抽样?

   3数量要合规。所抽检的样品还要符合质量监测机构的数量要求,这样才能使检测结果科学、真实、具有代表性,也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如:对白酒进行抽样,要求500箱以下随机抽取4箱,每箱随机抽取1瓶,计4瓶。

   需要注意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中经常使用快速检测的方法检测食品质量。这种快速检测的方法可以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为工商机关及时查处食品违法案件提供线索,但是这种初步筛查结果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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