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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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浪权威顾问解读违约金问题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79人看过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应当是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自治的内容之一,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通过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来约束劳动者,限制人员的流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可以设立违约金法定只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两种情形。

【风险分析】

违法约定违约金条款约定无效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约定只有法定的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法定违约金情形以外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应对措施】

1.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者违法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时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其他方面用人单位不能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

2.培训费用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支出不能约定违约金数额;

3.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合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的,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用人单位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对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应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在违反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60内及时主张权利,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超过申诉期间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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