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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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浪食品顾问专家律师解读竞业限制相关问题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24人看过

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食品顾问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 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食品顾问单位将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我国现行法律规 定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劳动者包括各种人才的自主择业权利。如何才能较好地平衡这对关系,做到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能兼 顾到人才流动的合理性,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目前食品顾问单位广泛采取的做法之一。食品顾问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食品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 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食品顾问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 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食品顾问单位支付违约金。

【风险分析】

1.竞业禁止限制期约定超过两年的,属于违法约定,存在约定无效的风险;

2.食品顾问单位往往忽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对劳动者支付相应对价,不支付任何费用,起不到竞业限制的真正作用;

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劳动者相关权利的风险。

【应对措施】

1.制作完善周密的竞业限制协议,保护食品顾问单位的利益;

2.竞业限制协议是食品顾问单位与特定的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对于签订对象的合理性,应依员工职位的高低以及有无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对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也应有合理的限制,以免影响劳动者以后的就业机会;

3.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与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或者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而不应扩大至其他行业领域,实践中应当权衡是否不当地剥夺了员工的就业权利;

4.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及获得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费;

5.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技术水平的高低。对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

6.合理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有关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和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法律责任的事先约定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后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 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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