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国标GB18401-2003,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商家辩称该标识出现安全标准执行GB18401-2003仅仅是因为印刷错误,产品实际执行的质量标准是GB18401-2010。
1.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在标识出现印刷错误,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产品内在质量的安全技术要求符合国标GB18401-2010的规定,那这个标识问题只是产品生产过程的过错,同时其过错主观上没有误导、虚假、欺骗的行为存在,也没有因此标识增加消费者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2.另一种观点认为:举报者认为的欺诈应该予以支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局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产品标识错误是产品瑕疵、产品缺陷还是不合格产品?
在这个方面的争议涉及到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以及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
1.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产品瑕疵。
服装的吊牌也就是产品的标识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因此仅仅是标识错误只是影响该商品的适销性,也就是“所卖”和“所标注”的不一致,属于通常所称的产品瑕疵。
对照这种产品瑕疵的处理法律依据就是《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质量应当具备通常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
对产品瑕疵,只存在民事之间关系,也就是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关系,销售者只要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责任,无需承担行政机关的处罚。
2.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产品缺陷。
服装吊牌是产品的标识,而服装标识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第5.8条明确规定: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3.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产品是不合格产品。
产品标识是产品的重要的一部分是和产品密不可分的,产品标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包括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标识属于产品外在质量,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对标识有明确规定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因此本案中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货,同时依据相关法规对销售商进行处罚。
对标识不合格是依据《产品质量法》,还是《标准化法》进行查处?
意义
(一)职业打假人从某一种角度来说推动了惩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力度,应该认为是执法监管的一种有效补充,但是不能因此而过于相信职业打假人,对职业打假人提出的要求也要认真仔细的研究。当前的职业打假人研究过大量的案例和法规,对各种诉求都用法律依据进行支撑,但是经过抽丝剥茧的分析后也会发觉一些法律依据其实也有很多似是而非,并不能经得起推敲。
在全国各地都有连锁超市,都因为同样的商品标识问题向职业打假人私下支付了大量的赔偿金,大部分职业打假人都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既是商家法律意识不健全,也有一定的原因是相关执法机构执法不审慎。
(二)关于商品标识不合格是否是商品不合格,在实际的执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也有不同的司法审判案列,但是在网上搜索的已知工商部门败诉的案例,都还是适用法律问题,办案机构因为从罚没款的角度考虑,片面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而没有仔细辨别产品标识的不合格是一般意义的不合格还是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区别了这一点,跳出《产品质量法》的圈子,从《标准化法》入手,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就清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