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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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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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交易房产如何保障居间方权益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52人看过

二手房交易中,为避开限购、限外等政策限制,或为避免高额的交易税费,买卖双方可能通过股权交易的方式来达到买卖房产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所需签署的文件,与正常房产交易的文件不同,但居间方容易将两种交易方式混同,导致交易成功,或一方违约后,居间方无法收取佣金或必要费用。

律师点评:

因为居间方让买卖双方所签署的《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书》与实际的交易方式不匹配,货不对板,所以导致买卖双方金蝉脱壳,有充分的借口拒绝支付佣金。

有时,居间方会先让买卖双方签订关于交易房产的《房屋转让合同书》、《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书》,但事后还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交易,同样会面临无法收取佣金的困境。

操作建议:

方法一:

最完善的做法:卖方、买方与居间方三方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佣金等等。

如果不便于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佣金,则可另行签署相匹配的《佣金确认书》,即约定:因为居间方促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了交易,双方应向居间方支付佣金。

方法二:

在没有现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为了先约束买卖双方,则可采取以下便捷的方式:

A、先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同时须在合同中备注“买卖双方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达到交易该房产的目的,即由×××将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买方”;

B、同时,须让买方及卖方向居间方出具《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书》,在《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书》中须注明“买卖双方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达到交易该房产的目的,在×××将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或卖方)须向居间方支付佣金”。

C、再由股权转让方与买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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